112年度屏簡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華 現於法務部○○○○○○○九I036
即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