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品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NONG THI THO(農氏詩)、丁小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