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簡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梅
即 原 告 遠揚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000元,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113年12月30日修正之第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而該提高規定於1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故本件根據
前揭提高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