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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簡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45號
上訴
人即
被告
郭祐彬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昱軒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3月1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張彩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