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沛姍即台可巧舖
邱濬宇
相 對 人 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
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
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
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已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
聲請人主張之事由,係以其已對
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屏補字第1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然經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執行處分案室查詢結果,
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可佐,是依
上開說明,本院既無兩造強制執行事件繫屬,即尚未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可言,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