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品叡
原 告 黃春山
黃春龍
陳坤隆
蘇麗惠
陳明裡
許正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亮恩友善開發有限公司、陳佳弘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請求埋設自來水管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原告其所有需設置水管之土地之地號,並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