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補字第264號
原 告 伍富國際物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若
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低於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第三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該債權額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1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予以撤銷,經調取
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知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54,706元,而系爭不動產之課稅現值為54,500元,亦有房屋稅112年課稅明細表等件在卷
可稽,系爭不動產之價值顯低於
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
依首揭說明,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應為54,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