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秋梅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
繼承人徐炭及其之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
聲請繼承或有
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徐秋梅之
應繼分。
㈡又被繼承人徐炭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尚有土地3筆、房屋1筆及股票,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