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可稽,然原告均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
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