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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均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