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