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代 理 人 蔡策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玉美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