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施俊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
俟訴訟終結即
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確定,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郭惠正、王秀雲、葉世芳、陳建宏及陳怡君已對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提起
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裁定在卷
可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