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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司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施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確定,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郭惠正、王秀雲、葉世芳、陳建宏及陳怡君已對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裁定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