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90元,及其中新臺幣49,880元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