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2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賴稘豫(原名:賴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96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