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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8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黃美娟 

被      告  楊紹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12,3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322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