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列佑苹(歿)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4日
宣判,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4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
可佐,依
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
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個月內提出被告列佑苹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
死亡者,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原告法定繼承人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