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列佑苹(歿)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個月內提出被告列佑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死亡者,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原告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