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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被      告  林乾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68元,及其中新臺幣3,362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