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宏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因遇凱米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3年7月25、26日),
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