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宏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79元,及其中新臺幣20,616元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