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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江宏立 
被      告  邱金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79元,及其中新臺幣20,616元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