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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郭祺閎  


被      告  劉文明(原名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92元,及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繳費紀錄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