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小字第3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玉貞
林慶三
林慶賢
林二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屏簡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對
被告林慶三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