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陳明煌 
被      告  陳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37元,及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