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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鄭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