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號
原 告 永溙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
兩造於109年12月17日簽訂「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6條規定「乙方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則必須賠償甲方新臺幣3萬元整」,而被告於111年12月8日起即曠職,
迄今超過三日
等情,
業據提出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勞動部111年12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2475141函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
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前開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