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明志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8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9,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9,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如分別以新臺幣46,381元、新臺幣2,0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