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9元,及其中3,390元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2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
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個人勞工紓困線上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勞動部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