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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許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9元,及其中3,390元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2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個人勞工紓困線上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勞動部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