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子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082元,及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
債權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並簽訂使用契約,
詎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嗣原告輾轉受讓對被告之前開債權
等情,
業據提出佳信銀行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交易明細影本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082元及自
起訴狀到院(113年8月13日到院,見本院收文戳章,卷第4頁)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