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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江國禎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編號2門號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位置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門號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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