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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5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6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8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560元、新臺幣12,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分別向訴外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下分別稱編號1、2商品),並均簽訂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書合約書(下合稱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上開商品之分期總價、分期期數、每期即每月應付金額、分期起訖日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遲延繳納分期價款,被告除須給付分期價款,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就編號1、2商品,分別給付5期、6期之分期款後即均未如期繳款,今尚分別積欠剩餘分期款14,560元、12,480元及其等之利息未清償。又東森公司業已將上開債權均讓與原告,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暨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書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編號1商品之分期買賣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6,240元(計算式:2,080元×3=6,240元),已逾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4,957元×1/5=4,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2商品之分期買賣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6,240元(計算式:2,080元×3=6,240元),亦已逾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4,957元×1/5=4,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各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14,560元、12,480元及分別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編號
出賣人
商品
分期總價
(新臺幣)
分期期數
每期即每月應付金額

分期起訖日
(民國)
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iPhone 13 128G-網
24,957元
12期
除第1期為2077元外,其餘11期,每期均為2,080元。
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
2
Apple iPhone 13 128G-網
24,957元
12期
除第1期為2077元外,其餘11期,每期均為2,080元。
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