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小字第53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曉梅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
適用之。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03號裁定命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前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