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玉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88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68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