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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被      告  徐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88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