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宇岑即鄒璦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34元,及其中7,820元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
嗣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再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參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534元,及其中7,82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即113年10月22日(該書狀於113年10月21日
送達被告,有本院卷第55頁送達證書
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