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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郭柏辰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抗告人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
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
本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