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振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387元,及其中69,000元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分期付款,約定
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每月一期,分36期攤還,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詎被告繳款至14期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69,387元、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
系爭契約及還款明細為證,
被告則以約是伊簽的,惟金額太大無法負擔置辯,按無力清償尚非得持為拒絕清償之由,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另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百分之16,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遠低於該利率,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