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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5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李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962元,及其中37,862元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大眾銀行輾轉讓與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962元,及其中37,862元自起訴狀到院之日即113年10月14日(見本院卷第7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