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63元,及其中新臺幣33,402元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6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