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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6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蔡宗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63元,及其中新臺幣33,402元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6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