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靖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24元,及其中新臺幣12,32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電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