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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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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小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李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維護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