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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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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長凌、萬馬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屏補字第43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8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