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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周子幼  
被      告  蘇奕靜  

            蘇萬旺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位置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3之財產所在或名稱欄
屏東縣○鄉○○段000○號
屏東縣○○鄉○○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