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語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更正,必以判決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名稱誤植為周語謙,為此聲請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周語謙」更正為「周娪謙」等語。三、查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聲請人於起訴狀之記載相符,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即非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