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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更正,必以判決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名稱誤植為周語謙,為此聲請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周語謙」更正為「周娪謙」等語。
查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聲請人於起訴狀之記載相符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即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