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文豪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
繼承人張秋觀及其之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
聲請繼承或有
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繼承人之
應繼分,若有新增被告,亦應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