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靜盈
被 告 張文豪
謝來瑛
張來美
被代位人 張麗君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所示權利範圍或金額欄「公同共有1/2」之記載,均更正為「公同共有1/1」。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