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陳佳榆(原名:陳素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於
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所
持有如附表(詳附件一)所示之
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稱本院裁定
上開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惟原告提出之附件一為債權讓明書,其上並未見有何本票相關之記載,其次原告提出其餘附件二、三,亦無從認定與本票有關,請先予辨明
本件係請求確認何種債權不存在,若係本票,請提出本票影本或
本票裁定或足資特定本件本票之記載(如發票人、本票號碼、
發票日、票面金額等),進而更
正本件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