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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彭樹珊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