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49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宏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2,9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4年1月2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