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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林麗華 

            郭蘭蕙 

            郭上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2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