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鶴融、王曾保好、王秀文、王坤章、王美滿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
繼承人王榮結之
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
聲請繼承或有
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㈡又被繼承人王榮結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房屋外,尚有存款,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