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6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6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李永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921元,及其中117,689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繳費、還款,今已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查詢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