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6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永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921元,及其中117,689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繳費、還款,迄今已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及帳務查詢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