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屏簡字第64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臺虎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
遺囑禁止
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
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許尤台寶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
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292號裁定命其於113年9月16日前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又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